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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产教融合的多维阐释

作者: 来源:《创新与创业教育》 日期:2023-10-20 09:56:28 人气:

顾名思义,“产教融合”是产业与教育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在产、教双方作为核心或直接利益相关主体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参与下,采取一致行动,实现人才、技术和服务等维度的共同发展。但作为当前国家人才战略、教育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教融合又不仅仅是产、教双方在一般意义上的合作,而是承担着更为复杂的社会功能,在组织结构、运行方式和治理模式上反映着更为复杂的逻辑。建立起科学而又观照现实的产教融合观,是构建产教融合发展与治理体系、提高产教融合质量的重要前提。

(一)产教融合是一个具有自身逻辑和结构的生态系统

在产教融合中,“产”既是指产业或产业界,又包含着产业的供给侧与需求侧,产业的供需两侧则是复杂而多元的,并具有自身的逻辑和需求,体现为产业和产业机构的独立性;同样,“教”是指教育或教育界,但更意味着教育或承担教育生产功能的教育机构在供需两侧的结构性、多元性和规律性,显然,教育及学校亦自有其独特的规律性要求。概言之,产教融合首先不应该是完全在外部力量的驱动下机械地衔接、结合,而是在尊重各自立场、需求和规律的条件下实现两者的有机性耦合,产教融合最终应是产、教双方基于内在需求而共建的发展形式。同时,产教融合的功能不是单一的,而是包括了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人力资源培训、文化建设等多样功能。2017年12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就指出,要通过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也因此,当各具独立性和自身逻辑要求的产、教双方以融合为基础共同服务于统一目标时,产、教双方的关系必然是多元交互的,而非单一、单向的,也不是狭隘的或本位主义的,或者说,合作各方以产教融合为形式形成了一个系统,在超越各自利益需求的统一目标之下,有着结构性、生态性的逻辑要求。现实中,产、教双方往往过多强调自身立场和需求,管理者则往往忽视产、教融合体作为一个新的统一体的生态性要求,从某单一主体的立场和需求出发,通过政策、财政等方式“撮合”双方,将导致产、教双方“合”而不“融”。

(二)在理想状态下产教融合是一个价值与命运共同体

“融合”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合作”,更非简单机械地对接,而是在组织、结构与功能上形成了互为条件、彼此依赖和促进,以实现共存、共生、共进的目标,而且在相互调适中建立起了共同的价值取向和未来发展愿景,因而是深度合作和高质量发展,也即构成了产教共同体。产教共同体具有三重主要涵义,首先是在专业或业务上的共同体,借助协约而建,目标在于完成双方约定的职责;其次是价值共同体,利益相关主体应在发展取向上遵循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价值观是建立有效合作的内在力量,合作实现共同目标成为双方的使命,是基于内在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最后,合作者要成为彼此成就的命运共同体,在未来发展上相互支持、相互成就、共生共荣,这是双方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体、进而深度协同的现实基础。当然,产教融合发展具有阶段性,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发展和治理要求,因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生态型的共同体关系是作为产教融合发展的一个理想范式,在产教融合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当下,依旧需要有效的外部干预。但从管理或治理的角度而言,产教共同体是各治理主体应共同遵循的治理原则和追求的治理目标,否则就难以解决长期以来在产教融合发展过程中的产、教“两张皮”或缺乏合作深度的问题,遑论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在实践中,无论是校企合作、校地合作还是产教融合,之所以产、教“两张皮”,首先是因为双方的合作缺乏共同基础,无法形成功能上的耦合,但更重要的是未能从战略高度以及未来长效发展的角度来认识合作的意义,而在相关政策和体制缺乏有效激励和引导的条件下,就出现了合作壁垒。

(三)产教融合是多元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建构的过程

产教融合的直接利益相关主体是产、教双方,但产教融合要达到深度合作、有效合作,需要更加多元的相关主体介入其中,首先是政府需要在产教融合尚存在诸多限制性因素的条件下发挥协调作用,要通过政策、法规、制度等对产、教双方进行必要的规制,甚至要通过行政方式进行局部的干预,这是在产教融合发展初期不可缺少的治理形式,这也正是长期以来“政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战略强调政府角色、政府职责的原因所在。2019年4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发布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其中就明确提出要“政府引导”,由政府给予企业以“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以及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这是当前引导产业、企业积极参与产教融合的有力手段。此外,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力量,在促进产教融合过程中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行业协会往往对行业内各企事业单位有着较大号召力,尤其是通过制定行业规则的形式影响着行业发展;专业学会常常作为行业与教育机构、研发机构之间的中介组织,通过构建交流平台、提供信息和专业咨询等形式,促进各领域的沟通合作;评估机构通过研制评估指标、发布评级信息等形式,也会对产教融合产生较大影响,构成产教融合发展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当然,产、教双方依然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作为实际的生产者,最终决定着产教融合的成效。因此,就未来发展而言,产教融合的根本动力来自产教融合直接利益相关主体即产、教双方的内在需求及其主动性。

(四)产教融合标识着现代教育发展与治理的新范式

从教育的视角而言,产教融合之“教”在范畴上是宽广而多元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不同领域的学校都应以不同形式参与产教融合,从某种程度上说,产教融合是一种现代教育发展与管理的新范式。在传统的教育理论与实践框架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的独特发展模式,但无论是国家政策导向还是理论认识,产教融合是当前教育发展的普遍形式,并且是未来教育发展与管理的战略重心。在普通教育范畴内,不仅以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实施应用性研发为基本定位的应用型高校和依托产业开展特定领域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的行业型高校要主动探索实施产教融合,研究型高校同样具有实施产教融合的必要性,这是新知识生产模式演变的必然要求,研究型大学不再是传统知识生产模式下从事纯粹学问研究、远离产业与服务的象牙之塔。研究型高校必须以国家和地方战略需求、科技与产业革命需求为依据组织知识生产,因而必须通过产教融合来寻求知识生产的动力及资源。同时,在此语境之下,应用型、研究型高校向创业组织转型,是适应知识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与地方战略要求的必要向度,这也要求研究型大学积极介入产教融合,根据社会需要来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只不过在不同类型教育或不同类型高校之间,产教融合的内容与形式各有不同,正如在高校分类发展中,不同类型高校的办学定位有所不同,这是由其在知识链、价值链中所处的位置和功能不同所决定的。总之,对于整个高等教育系统而言,产教融合依然构成一种范式,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都将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反映产教融合的逻辑和特征。

(五)产教融合的战略重心最终体现为协同育人

产教融合的功能和使命是多元的,要实现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多重目标。从国家角度来说,之所以产教融合构成宏观战略体系的重要内容,在于产教融合作为一种有效发展机制而承载着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的责任。概言之,产教融合是一个生产与功能系统。但在诸多使命或职能中,产教融合的根本在于构建一种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即构建产业和教育协同育人体系,培养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以解决传统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脱节的矛盾。正如《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中所强调的,要“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用10年左右时间,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总体形成,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完善,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重大结构性矛盾基本解决”。从广义上而言,产业自身也具有人才培养的能力和责任,企业通过内部培训、参与社会培训以及兴办职业教育等形式进行人才培养,构成了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就狭义的教育而言,也是从国家教育或人才培养体制的角度来说,学校教育是国家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因此,产教融合战略的重心在于整合不同性质教育资源,且以高校育人为主,提高协同育人质量。对于高校来说,应主动探索有效的产教融合机制,在课程建设、教材研发、师资培养、教学改革、实践实训等各环节汲取来自产业的资源和智慧,培养具有社会适应能力的人才。在此过程中,尽管依据政策导向企业具有参与学校育人工作的责任,但高校如何积极主动并富有创造性地建立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尤其是针对企业需求提供切实有效的智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协同育人的成效。

                                                                 ——张继明,等:《创新与创业教育》,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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